房屋继承法新规定 房产继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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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继承法新规定

一、房屋继承法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本部分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部分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当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通常是相等的。对特殊困难人员、未成年人以及缺乏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继承人予以照顾,适当分配更多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如果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不应分割或分割。经过协商,继承人可以平均或不平均地分配遗产,这在房地产继承中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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