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如何规制 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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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贿赂如何规制

一、商业贿赂如何规制

法律主体性: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秘密给予交易相对人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能够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又不同于其他形式的贿赂。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经营者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时,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并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如果经营者给对方折扣或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账。商业贿赂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坦白受贿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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