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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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1、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和文件。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更换或者损毁。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与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持有人核对清楚,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备查。扩展数据:

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通知邮电机关交有关邮件、电报检查扣押。不再需要扣留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者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发现确实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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