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自首时间有没有限制,自首的知识很多朋友都不是很了解,今天恋上小编特意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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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时间有没有限制

二、自首的概念是什么,自首是什么意思

一、自首时间有没有限制

法律主体性:

一般来说,自首没有时间和理由的限制。只要该人在被抓获前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可视为自首。投降可分为一般投降和特殊投降。投降你自己。根富的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在于,其行为并非自动自首,而是因涉嫌本罪入狱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人。 [相关延伸]问:自首是如何量刑的?答: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节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轻微犯罪,可以免除处罚。具体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自首的具体情况确定。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自首的概念是什么,自首是什么意思

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主动向警方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即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相信大家都听说过投降。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当然,在实践中,仍然需要先确定罪犯是否自首,才能对罪犯进行相应的量刑。那么投降的概念到底是什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一、自首是什么概念?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司法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自首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行为。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悔罪、停止犯罪;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审理。投降可分为一般投降和特别投降。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为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二、 自首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愿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1、 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一般是指在司法机关尚未查明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者虽已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的情况下,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首。未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置于司法机关法律管辖之下,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判决的行为。根据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也应当认定为自首:(一)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自首的; (二)犯罪嫌疑人因患病、受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行投案或者以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先行投案的; (三)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而仅因行为可疑,经有关组织询问或者司法机关讯问、教育后,自愿交代自己犯罪行为的; (四)犯罪后逃逸,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首的; (五)经核实犯罪嫌疑人确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抓获的; (六)犯罪嫌疑人非主动投案,而是在亲友劝说、陪同下投案的; (七)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送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自首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出于真心悔罪,有的是寻求宽大处理,有的是亲友劝说,还有的是潜逃后生活所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但自首必须有一定的理由。不要把导致罪犯自首的原因视为罪犯被逼自首的结果。不要将罪犯自首的原因视为罪犯被迫投案的结果。动机并否认主动投降。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一)犯罪嫌疑人先投案自首、认罪后潜逃的; (二)将违法所得不署名、假名寄送司法机关或者报刊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即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真实”的本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认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数罪并罚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就像投降自己一样。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作为共同犯罪一般成员的犯罪分子想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必须供述其所知道的同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否则,“其犯罪行为”的供述就不能“如实”;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特别是群体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就必须坦白整个共同犯罪中的全部犯罪行为。犯罪,否则他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就不可能是“真实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包庇其他同案犯而有预谋地自首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这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犯罪嫌疑人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如实供述的,应当视为自首。 (四)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全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也应当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如果通过供述轻罪的方式隐瞒主要犯罪事实或者隐瞒严重犯罪事实的,就不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五)犯罪分子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应当允许其进行辩护、上诉或者纠正、补充某些事实,不能视为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这种情况按“自首”论处。根据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尚未查明的个人其他犯罪”,是指与司法机关查明或者判决认定的犯罪不同的犯罪。对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且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判决认定的犯罪属于同一类型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类犯罪情节较重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此外,部分犯罪人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同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不知晓的其他犯罪事实。虽然其供述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属于正在服强制措施的罪犯,但按照法定刑原则的精神,也可以视为特别自首。也有观点认为,这可以直接视为一般投降。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了什么是自首,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自首主要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具体内容我上面已经介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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