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刑法新增罪名数 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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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刑法新增罪名数

一、2010年刑法新增罪名数

刑法修正案(八)应增加10个新罪名。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一:刑法修正案危险驾驶罪(八)20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制,但酒驾没有这种限制。这意味着,只要是酒驾,不管有没有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其中“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其他罪”,主要包括交通肇事罪和妨碍公务罪。因为危险驾驶的最高刑罚只是拘役,而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因此,凡是因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重大损失的,都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阻碍交通执法人员纠正或者危险驾驶的,可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二、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20九、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增加条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法者要求本罪必须是为了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为了政治、军事等利益,不构成本罪,但不代表不构成其他犯罪。需要注意的是,在该立法中,关于独立犯罪的规定规定了独立处罚或者规定了“依照……的规定处罚”不能独立定罪的指出“应当按照……定罪处罚”。这为我们确定罪名数量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第二百零五条1:虚开发票罪30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1:“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四、第二百一十条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30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大量持有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第二百三十四条一: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一:“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二条内容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违反国家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或者违背本人生前近亲属的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据了解,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移植;每年有30万晚期肝病患者需要肝移植,其中只有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因此,“供体”的短缺必然导致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因此,法律必须对此做出回应。因此,我们必须严厉打击和惩罚那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出卖自己的器官并不构成犯罪。六、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30八、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有前款行为而为其招用、输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这不是强迫劳动罪的补充,而是独立成了罪。因为这里指出的是这种行为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而不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恶意拖欠工资罪40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拒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出于愤怒、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欠薪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要明确不同主体在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必须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情况。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恶意欠薪罪具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的客观要件。对于可能存在劳动争议的案件,应尽可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或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如果行政部门解决和民事诉讼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可以用刑法。

八、刑法第338条修正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重大环境污染罪《刑法((修正案八))》,原《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大幅修改。

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通过扩大适用范围,降低定罪门槛,大大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

这将提高我国的刑事法律责任,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包括以下几点:1 .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后果严重”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2.将排放、倾倒或处置的“危险废物”改为“危险物质”。其范围大大拓宽,有助于降低环境刑事犯罪的门槛。3.删除了关于“向土地、水和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的规定。

扩大了第338条的适用范围,无论向土地、水体或大气排放、倾倒或处置,均可构成犯罪。(参见王伟:《刑法修正案第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解读》。

九、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罪修正案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第四百零八条1:食品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罪因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属于不同的犯罪,因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条规定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两罪。

因此,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还应包括两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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