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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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91条,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体例,主要分为总则(5条)、婚姻(17条)、夫妻关系(16条)、父母子女关系(23条)、离婚(29条)、附则(1条)六个部分。本司法解释不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系列中关于收养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完全不变的条款有17条,无实质性修改的有57条,有实质性修改的有16条,还有一条是补充规定的实施时间。一般来说,《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的大部分内容都是从原创《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原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原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原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等中收集来的。第二部分主要修改了(1)诉讼时效和诉讼期间。1.删除了“一年”期限的几项规定。

(1)删除了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规定。

原《子女抚养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未亡配偶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是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结果,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不应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的第14条删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原一年期规定。

(2)删除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原《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反悔,请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离婚一年以上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不应被受理?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有争议。虽然一般认为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撤销权源于《合同法》,但此处“一年”的规定显然不属于约定期间的规定,而是不变期间的特别规定,不允许中止、中断和延长,并明确将起算时间定为离婚登记之日。之所以有这种普遍的理解和适用,是为了尽快消除婚姻关系的变化对财产关系的影响。

但这种认识也导致实践中,离婚一年后,签订离婚协议时才发现被骗的情况,可能缺乏救济渠道。比如离婚协议签订时,明确放弃部分财产权益是因为孩子的原因,离婚一年后孩子才不是自己的。实践中,部分案件认为这种情况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故不能支持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

但也有其他情况,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以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为由撤销的。这说明实践中有一些观点认为,这种不变期间的规定虽然可以使离婚后财产关系尽快稳定,但却牺牲了撤销权人的重要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颁布后,婚姻家庭系列回归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大家庭,《民法典》第464条明确规定,如无特别规定,可参照适用合同系列的相关规定。从《民法典》的整个体系来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虽然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但其主要内容是财产。

因此,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的撤销权应参照一般条款第152条中关于行使撤销权的预定期间的相关规定。因此《民法典》第七十条删除了离婚后一年内应当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规定。

(3)删除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原《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作为被告没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原《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8条、第89条删除了“一年”这两条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限制。在性质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仍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基础的,所以以离婚之日为起点;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损害,从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2.增加了行使取消婚姻权的预定期限的例外情况。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增加第二款,即在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最长五年期间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规定,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不适用撤销婚姻的,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该条款认为,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处于连续状态。如果本案仍规定自受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解除婚姻的权利,则该解除婚姻的权利消灭,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和妇女权益。

3.离婚后请求重新分割财产被认定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修改。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的,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此类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

由于该类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为了兼顾《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的制度完整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四条将上述情形的诉讼时效变更为三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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