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自首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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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一、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规定

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即构成自首。对于主动投案的犯罪分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如果你自己去公安机关,当然可以算自首。如果你打电话、发邮件等,也可以被视为投降。经亲友劝说向公安机关自首也构成自首。

【法律分析】1、 这是关于自首的规定。对于自首,我国刑法相对宽松。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轻微犯罪的,也可以免予处罚。

如果构成自首,则需要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司法机关逮捕前主动自首。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属单位、社区、上级领导等自首,且应当自愿。这不是强迫的。个人主动投降当然构成投降。在亲友的劝说下,向有关部门自首并如实陈述事实情况也构成自首。但如果被亲友强行押送到有关机关,则不能视为自首。这是主动投降,应该算被动。

如果有人自首后逃跑,不能视为自动自首,不构成自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为自首。

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予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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