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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修正案九虐待罪都进行了那些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九虐待罪都进行了那些修改?

近年来,虐童事件、虐老等行为时常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对于这样的行为,网友和普通民众除了愤慨之外,往往也无能为力。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来预防和控制此类事件。我们在寻求刑法救济时,往往会受到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的限制,无法利用刑法的规定来获得救济。事实上,这种救济方式的尴尬根源在于刑法规制虐待儿童的漏洞和空白。刑法修正案(九)滥用职权罪的修改,预计将对这一局面产生积极影响。 一、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根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内容,主要对滥用职权罪作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修改1、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所列犯罪行为,只有被申诉人才处理,但被侵害人不能申诉或者有申诉能力的除外。由于胁迫或恐吓而无法投诉。” 2、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人、病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照顾的义务。责任人虐待下列人员的监护、看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照较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虐待罪的犯罪类别看,从提起诉讼的修改来看,改变了原来所有虐待罪都只能投诉才处理的模式,排除了“不能投诉、或者因故不能投诉的”。 “胁迫、恐吓”超出了“投诉处理”的范围。这使得国家机构有权对某些滥用案件提起刑事诉讼。当受害人自身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国家机关会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承诺。保护的加强,避免了因胁迫、恐吓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主体由有特殊家庭关系的人扩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等。监护和照顾责任,例如残疾人。这些人员和机构在对看护人的日常生活等事项负有责任时,具有刑法虐待罪所要求的“监护、看护义务”,符合虐待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实施相应滥用行为时,情节严重。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扩大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是本次滥用职权罪修改的最大方面。此次修改,将大量以往难以处理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二、 对刑法第260条第二款的理解虐待行为的本质特征体现在虐待行为的规律性和连贯性上。行为人无意一次性直接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也逐渐发生。一种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故意伤害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一次性伤害行为造成的。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对被害人身心进行摧残、折磨。施暴者无意直接造成受害人受伤或死亡。受害者受伤或死亡是长期虐待的结果。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害人的身体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

虐待罪侵犯的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从上述两种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区别可知,刑法第260条“犯前款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罪不包括该罪。虐待罪中的故意伤害罪。两者是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三、 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了解如何处理具有监护和照顾责任的人的行为既构成虐待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实践中,由于行为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并采用故意伤害的手段,很容易导致被虐待人受伤甚至死亡。对于此类案件,原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办理;认为施暴者如果对受虐者有故意伤害,但并未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则应视为虐待。在经常性施虐过程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受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客观上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伤害,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行为分开独立评价,其他虐待行为能够符合虐待罪的条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并列处罚。如果故意伤害罪分离,剩余的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则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处罚行为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分出故意伤害后,剩余行为仍足以构成虐待罪的,应当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并且没有办法将多种犯罪一起惩罚。处理方法。虐待不仅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还规定,虐待老年人、精神病人等行为障碍或行为受阻的人,构成轻伤、死亡的,我国法律机构将进行相关鉴定,并进行相关了解。犯罪当事人。以滥用职权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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