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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辩护词 正当防卫

一、刑事辩护词 正当防卫

审判长、法官:受被告人刘某家属委托,我所指定我为二审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开展调查以及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基于事实和法律,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是指因一般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具有主观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或者因过失而未能预见到,或者预见到并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首先必须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是否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不能预见该情况下的危害后果,则过失死亡罪不能成立。检察官在起诉书中称,“当晚11时左右,被告人、尹某从同村赵家返回被告家。当被告路过受害人家门口时,受害人突然跳出,手持菜刀砍断了被告人的左颈和左眼窝。被告人受伤后,将被害人推倒在地,造成被害人重伤。”这是法院认定被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原因,实际上是在强调被告人推搡被害人的事实。下来只是说明受害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告人突然遭到持凶器的受害人袭击,面对受害人的威胁,他只是出于人的自卫本能而做出的行为。他拿着菜刀,根本没有机会、没有时间去思考自己的推倒行为,受害人是否会因此而死亡?因此,根据被告当时所处的情况和环境,无法预见到被害人的死亡情况。被告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过失死亡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的主观要求。因此,由于不具备主观要件,根据犯罪构成原则,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范畴。上诉人的主观方面是消除不法侵害,而不是造成不法侵害。因此,上诉人的主观方面是辩护,是故意的,而非犯罪故意。至于被害人的死亡,辩护人认为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所谓意外事故,是指该行为虽然客观造成损害的,不是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被告人无罪。

二、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的关键在于,当被告将受害人推倒时,违法行为是否彻底、真正停止了?将被害人推倒时,是被告人向前几步还是被害人向前一步?是与侵权同时发生还是侵权停止后发生?使用下推方法来保护自己是否合法且适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刑事责任。结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从辩护事由来看,本案系受害人公然持菜刀刺伤被告人直接造成。的。被告人夜间回家途中,意外遭到受害人持刀非法袭击。当被告人的人身安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为防止被害人的违法行为对自己造成伤害,本能地用手推挤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倒地。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受害人对被告人实施暴力、明显侵犯被告人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因此,受害人是防卫的肇事者,也是事件放大的制造者。 2、 从时间条件看,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首先,被告的防卫行为发生在违法行为开始之后。分析本案案卷材料可以看出,当被告走到受害人家门口时,受害人突然从门南侧跳出,对被告颈部左侧连砍两刀。这就是非法袭击开始的时间。其次,被告的防卫行为始终处于不法侵害过程中。从案卷证据和一审证人证言可以看出,受害人的非法侵害行为从未停止过。在被告将受害人推倒之前,被告的处境始终处于真实、直接的威胁之中。这种威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不会因为被拉开就停止和消失。被告之所以将受害人推倒,是因为被告起身后向被告靠近。这是违规行为的延续。被告的推挤行为是为了更有效地制止持续的违法侵权行为。被告的推搡行为是一种适当、及时的防御心理和行为,并无伤害他人的目的。因此,推倒被害人并不是侵权行为停止后的主动进攻行为,而是仍处于正当防卫状态。总之,从辩护时间来看,被告人推搡被害人的时间正处于被害人实施故意杀人的过程中。此时,故意杀人案尚未完全结束,被告人的辩护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辩护。行为人被拉走仅意味着对被告人身的不法侵害暂时结束,并不意味着对被告的不法侵害也结束了。被告人面临的不是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而是持刀威胁的歹徒。被告出人意料地遭到挺身而出实施暴力的受害人的袭击。在他面临直接而紧急的危险的时刻,他采取的推挤措施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的。

3、 从防卫对象来看,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只是针对被害人而进行的。从防卫客体来看,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对被害人进行推搡,实施了正当防卫行为。其目的是制止和消除正在进行的谋杀。 4、 从辩护角度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常的防御措施。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无限制防卫权是:“对正在发生的凶杀、抢劫、强奸、绑架或者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人身安全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不法侵害造成人员伤亡的,不予处罚。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第——条的这一项被称为“不过度防卫权”或“无限防卫权”。这是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一项特殊规定,即公民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进行无限制的防卫。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首先,受害人是有备而来。他事先就计划好了犯罪环境和武器。这与被告无意伤害任何人并渴望回家相比。从权力上看,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权力差距。施暴者持刀,被告两手空空,受害人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且,入侵者突然爆发对被告人实施侵权行为,也是对他人的主动挑衅、攻击、侵犯。第三,从案卷、物证和被告人的陈述中可以看出,被害人醉酒后持刀刺伤被害人的颈部和头部(无论是谋杀、重伤还是轻伤)。由此可见,被害人的行为十分残忍,严重威胁被告人的生命安全。由此看来,在被害人实施犯罪的紧急情况下,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直接的威胁。无论被告选择何种预防措施,在刑法实践中都应被视为合法、适当。为了避免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告人选择推受害人作为自卫的唯一可能,而且更有必要。至于不法分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故,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假设,如果被告不采取这一防御措施,造成严重伤亡的将是被告。事实上,被告已受重伤。颈部被切开,颈动脉暴露出来。因此,不能仅因有人员伤亡就否定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在判断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时,必须反对客观责任归责论,即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如重伤等,就必须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在于鼓励公民及时制止不法侵害,积极有效地打击不法侵害。这就是法律赋予公民自卫权的目的。如果正当防卫的要求过于严格,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防卫权,助长不法入侵者的嚣张气焰。综上,辩护人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况,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辩护方面,由于被告在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推搡了被害人,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与威胁对其造成的后果基本一致。因为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一般情况复杂,社会意义重大。

因此,辩护人衷心希望法院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进行深入分析,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消除长期存在的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 ——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客观归责的传统一直存在。鉴于观念的干扰,我们应从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法制建设的角度审视本案的基本性质,并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律条件。永远不要不公正地指责一个好人。只有这样,才能让本案得到公正的判决。一审法院仅仅根据受害人的死亡就认定被告有罪。这一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 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的主要过错是:因争执将电线倒在地上,受害人持菜刀非法袭击被告人,割伤被告人左颈、左眼窝。结果,被告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推搡了受害人,从而引发了这起案件。可见,受害人应对自己的伤害和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试想,如果受害人不是突然出现并持刀刺伤被告人,就不会出现被告人推倒受害人的行为,更不会导致受害人死亡。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定罪错误,应当依法认定被告人为正当防卫,宣告被告人无罪。 四、 关于两人被拉开后被害人推倒的解释,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在两人被拉开后推倒被害人的行为没有主观防卫意图,属于客观上并不违法。在侵权情况下,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首先,一审判决认为,“在两人已经分开的情况下,被告人再次将被害人推倒,从而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条件”。这一认定实际上认定“两人已分居”,不法侵害已停止,从一个方面反映了一审判决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并没有否认受害人此前的不法侵害行为。事实上,“被拉走”并不意味着违法侵权行为已经结束。根据证人的证言和被告的陈述,在两人最终被拉开之前,证人也拉开了距离,但由于没有效果,证人就叫人告诉了其他人。换句话说,受害人并没有停止殴打,两人最终被拉开了。并且被告人的供述中还称,受害人在推开受害人之前再次挺身而出,这表明受害人主观上并没有停止不法侵害。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辩护的前提和时间条件。其次,一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主要依据刘某的供述,应客观、综合考虑,刘某的供述是在被害人持续前倾、本能地推挤被害人时做出的,说明虽然受害人手中没有刀,并未放弃不法侵害。这表明其仍具有不法侵害的主观故意。正是因为不法侵害尚未停止,刘某本能地推了受害人,以求保护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因此,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期间,刘某主观上具有明显阻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的防卫意图,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审法院忽视了非法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没有真正停止,以及被告在紧急情况下出于自卫推倒受害人的事实。其无视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单纯依靠孤立地“推倒受害人”的情节。单纯出于对死者的同情,做出合理且不合法的主观推论,进而对被告人过失致人死亡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最后,受害人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犯罪和治疗不积极造成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因此,被告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任何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辩护人认为:在被害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被告人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合理、合理、合法,且其防卫行为没有超出防卫限度。故应判定为正当防卫。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片面,对案件具体情况下正当防卫时机的认识存在片面,对被害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清,对被告行为的合法性认识不足。被告人的正当防卫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这是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道理的。它已经并将继续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恳请二审法院认真研究、认真采纳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被判无罪,并判决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以给上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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